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申请书
申请人:张XX,男,1955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XX。
申请事项:
将案号为(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XXX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上海XX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被告XX房产公司向法庭提供的《房地产居间意向书》与双方在2011年4月19日在宝山区消保委调解时其提交的《房地产居间意向书》存在多处明显不一致的地方,如字迹大小不同、繁简不同、行距不同、位置的上下偏移不对称等,故被告平怡房产提供的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存在严重瑕疵,由此关系到判断本案重要证据是否涉嫌伪造。
因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房地产居间意向书》直接关系到对本案基本事实的确认,被告XX房产公司提供的材料及证据前后存在明显不一致,本案案情复杂,为查清事实,故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将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X
时间:201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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