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XX,男,1955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
申请事项: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鉴中心[2011]技鉴字第567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以下称“《鉴定意见书》”)认定的日期为“2011年4月7日”的《房地产居间意向书(买受)》上落款“甲方”处的“张XX”签名是张XX所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对上述送检材料上“张XX”签名与供对比材料上的“张XX”签名是否为同一人所写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理由: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鉴中心[2011]技鉴字第567号《鉴定意见书》中对于鉴定检验过程没有明确释明。在鉴定程序中严格遵守鉴定规则、步骤和方法是为了保证鉴定活动正常有序的进行,并得出科学的符合实际情况的结论。鉴定的实施是鉴定程序的主要内容之一。
《鉴定意见书》中第二部分对检验过程并未释明,对于判断检材和样本上的“张XX”签名的笔迹特征是否相符缺乏依据,由此得出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可能影响鉴定的准确性、真实性、公正性。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以“两者笔迹特征符合点数量多、价值高”为由,认为“检材上需检的‘张XX’签名是张XX所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重新鉴定,恳请贵院准许。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X
时间:2011年9月5日
本站名称:上海律师 上海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ch-lawyer.com
合同纠纷律师(转载请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