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款或者报酬是当事人一方向交付标的方支付的表现为货币或者其他的代价。价款或者报酬也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关于价款或者报酬条款不明确时如何履行,《合同法》考虑到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并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价款或者报酬条款不明确时,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上海律师认为,《
合同法》与《民法通则》相比较,已从优先突出国家定价转变为优先突出市场定价。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市场价格是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而并非履行合同时履行的市场价格。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考虑。另外,政府指导价往往有一定的浮动幅度,在这种情况下,应作何种价格执行,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应理解为中等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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