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就情势变更的定义及相关规定。
【定义】
情势变更,指的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其实质是依照诚实信用的要求,突破契约严守原则,使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相适应,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实现实质的公平。
【立法规定】
我国立法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设立几经反复,最终确立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 号)(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 26 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另外,情势变更原则在其他的法律规范中也有所体现。如:《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或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北大法宝中未查到该意见,请注意现是否有效)第27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对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应按该约定结算。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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