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注明分工很重要
上海合同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


如何判定联合体是否满足资格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针对资质要求已作了新的解读,即“共同投标协议”中分工承担同一专业工作的联合体成员之间,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等级。按世行的规定,对于一般经验要求适用于联合体所有成员;对于专业经验要求适用于分工承担某一专业工作的联合体成员,甚至适用于指定的专业分包人。

  举例说,假如要采购空调,招标文件要求具有建设部机电安装资质。假设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其中A是卖空调,没有建设部机电安装资质,B是安装空调,具有建设部机电安装资质,分工协议里明确写明由B负责安装,那这家联合体就满足招标文件。但如果这家联合体在分工协议里没写谁来具体承担安装工作,那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这家联合体就不满足要求。所以共同投标协议里的分工很关键。

本站名称:上海律师 上海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ch-lawyer.com 合同纠纷律师(转载请保留)

[标签:]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38号(近竹林路)双鸽大厦18楼 021-50366225*809 / 13636404068 (钱元春 律师)  微信号:qyclawyer

     上海律师网  Copyright 2008-2020  Powered By    沪ICP备 :14009408号-2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热门律师咨询服务:刑事辩护律师、刑事案件律师、婚姻律师、离婚律师咨询!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