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席卷全国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之下,各行各业都面临着同样的烦恼——合同履行难。工厂、企业停工停产导致供货、送货困难,针对病毒的防疫控制导致大量的旅行团、酒店、年夜饭退订……为此,部分合同的当事人提出了解除合同要求,并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那么,不可抗力是什么,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援引使用该条款,适用了又会有什么法律效力呢?
考虑到目前有关“新冠”疫情的相关案件暂未进入诉讼程序,笔者试用“非典”疫情时期的案例进行分析,以帮助产生争议的当事人更好地协商处理纠纷。
在“非典”期间,曾有这样一起婚庆服务案件。晨光和阿美是一对即将举办结婚典礼的新人,早早就和当地一家婚庆公司约定婚庆服务。后因为“非典”疫情的防疫管控,导致两人无法正常举行在酒店的婚礼仪式,在家中举办了简单仪式。
疫情之下,晨光和阿美向婚庆公司提出解约却遭到拒绝,遂起诉婚庆公司,要求解除婚庆服务合同,并退还预先支付的款项。
庭审中,婚庆公司负责人辩称,公司已经提前准备了婚礼所需物资,并提供过婚礼相关的前期服务,付出一定人力物力。且两原告无法在酒店举办婚礼仪式并非是婚庆公司的原因,遂不同意解除合同,更不同意退还预交款项。为证明其提供过相关服务,婚庆公司提交了购买物资和沟通洽谈的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疫情的发生,晨光和阿美在家中举办了简单的婚礼,并提出解除“婚庆服务合同”,使新人和婚庆公司之间的“婚庆服务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该合同应予解除。然而突如其来的疫情是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主要原因,这无法归责于原、被告任何一方。同时,该服务合同虽未完全履行,但已处在履行过程中,婚庆公司在合同签订后部分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付出了自己的劳动,晨光和阿美也已部分接受了婚庆公司的服务。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各自分担部分损失。
上述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来自《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谓不可抗力,通俗来讲就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它通常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等)和某些社会现象(战争、封锁等)以及某些政府行为。2003年非典疫情和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与在法律上应都属不可抗力。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就针对不可抗力进行过较为细致的定义和适用约定的,在不存在影响合同条款效力的情况下,法律将认可该当事人的约定。实践中,不可抗力的约定较多出现于高履行风险的对外贸易合同。
若合同未进行相关约定,则适用《合同法》对不可抗力的规定。从法律规定来看,不可抗力要同时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条件,适用较为苛刻。也就是说,本次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事件,其不能预见性较为明显,但合同的无法履行是否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还需要结合具体履行事项、具体时期、具体行业因疫情所受实际影响进行分析。
合同解除损失仍会扩大,积极变通共渡难关才是重点。法官提醒大家,并非所有案件适用不可抗力均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可以有合适的替代方案,双方应尽可能沟通解决困难,从而减少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此外,即使法院最终支持合同解除,亦会综合案情,判决由双方各担风险。例如,前案的新人若还有意愿进行婚礼仪式,也可和婚庆公司以通过协商变更婚礼时间、仪式内容的方式来继续履行合同,以此减少双方损失。
同理,因为疫情导致暂时不能履行的货物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提供劳务合同、旅游合同等纠纷,双方均应及时沟通,以减轻可能给带来的损失。同时,双方更应通过协商方式来减少总损失的产生,获得双赢,例如变更交货日期、协商免租期、延长工期等。这样,总损失的减少最终带来的是己方应负担损失的减少。
这是一个寒冷的冬天
愿大家都能抱团取暖
携手迎接希望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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